中新社北京12月24日电 (记者 张素)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4日对外发布《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(试行)》(下称《程序规定》),以期为依法依规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提供制度保障。
《程序规定》共七章44条,明确了惩戒对象、违法审判线索受理、调查核实、提请审议、作出惩戒决定及当事法官申诉复核等相关工作的办理程序。
《程序规定》要求,最高人民法院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,且是从“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法学专家、法官、检察官和律师等专业人员中选任”。
关于法官惩戒的对象,《程序规定》称,“限于实行法官员额制后进入员额的法官”。这意味着,司法辅助人员不属于法官惩戒的对象;院庭长因监督管理责任造成裁判错误的,也不适用该程序。
法官惩戒工作主要由人民法院与法官惩戒委员会分工负责。前者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,并给予停职、延期晋升、调离审判执行岗位、退出员额、免职、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,以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分。
《程序规定》还明确了当事法官在法官惩戒程序中享有的权利。例如,当事法官对惩戒决定不服的,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核,并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,且“不因申请复核、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罚”。(完)